俗話說,熟人好辦事!在這樣一個人情社會里,有時有熟人認識“內部人”確實為我們辦事帶來一定的方便。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們的這樣認識實施詐騙行為。近日,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詐騙案,被告人鄧某以“內部購房”、“內部人幫購社保”為由詐騙他人財物,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,并處罰金若干。
案例一:
2013年國慶期間,容某利用假期到各大樓盤看房,經過比選,看中了清遠市某山湖城的房屋。由于該樓盤房源比較緊張,當時只能訂購第二期的房屋。之后,容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被告人鄧某,鄧某稱可以內部購買第一期的房子,但需要將首期購房款和定金轉到她的銀行賬戶上。心急購房的容某對此并沒有產生懷疑,直接將首期購房款和定金共82230元轉給鄧某。2013年11月中旬,經他人提醒,容某到售樓部查詢房屋的情況,得知早已出售給他人。這時,他才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了。
案例二:
吳某是廣州一家發(fā)廊的經理,在工作中認識了鄧某。二人經常通過微信聊天逐漸熟絡起來。2013年12月,鄧某得知吳某想幫其母親和妻子購買社保,便聲稱自己認識廣州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員,能夠幫助吳某的母親和妻子以倒閉工廠員工的身份購買社保。因鄧某平時出入都有司機接送,且經常戴名表、用名牌包包,吳某覺得她是個有頭有臉的人,對她很是信任,并先后四次支付了鄧某購買社保的相關費用共116000元,但鄧某并沒有辦事。
案例三:
曲某、彭某、楊某等人都想購買市區(qū)海倫某樓盤的房屋,希望能夠以“內部認購”的方式拿到低折扣,減輕自身的購房負擔。2013年12月,他們通過別人介紹認識了鄧某。鄧某稱該樓盤的市場價約為5000元∕平方米,她因認識內部銷售人員可以拿到3800元∕平方米的價格,但需要支付一定的“好處費”。為了取得曲某等人的信任,鄧某幫他們在售樓部墊付了5000元的誠意金。于是,曲某等人信任地把購房定金和“好處費”共175000元支付給鄧某。2013年12月底,曲某從網上得知鄧某是一個有前科的騙子,就趕緊打電話給鄧某要求歸還相關款項。但此時,鄧某已經把錢都花光了。
法官提醒:
騙子之所以能夠成功騙到人,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騙子抓住了被害人急于辦事、貪小便宜等心理,讓被害人對他產生信任,從而實施詐騙行為。特別是在購置房產時,不能貪圖便宜,不能輕信他人,一定要到正規(guī)授權的售樓部購買,同時要注意查看樓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、預售許可證等相關證件,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。